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救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AD000-A110456 (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AD000-A000000-0 (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AD000-A110342D(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間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裁全字第73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嗣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3年度執全字第33號受理在案,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專用委任狀、保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且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建欽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