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丁美文被 上訴 人 丁美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 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提出之書狀,僅表示對收到民事判決感到訝異,因判決前未收到通知,請求重新審理、判決云云,然並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即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