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黃美惠(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華(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毓(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唐黃雪艷(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艷琪(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陳玫儒(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複 代 理人 陳世昕律師被 告 謝光明
侯傑晟
侯靜慧侯明進侯美鳳侯美嬌侯美秀
黃志榮黃玲娟
黃桂香黃雅榛呂維文
呂東霖呂雅萍侯王碧玉侯靜媗
侯文程侯銘玹李國禎地政士(即侯俊誠之遺產管理人)
事務所:臺東縣○○市○○○街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侯榮作之訴訟部分,應由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176及178條另定有明文。
(三)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被告侯榮作雖然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10月6日死亡,並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06-521頁所附之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惟經本院通知後,被告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131-141頁)。故為免本件訴訟程序因長期停止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