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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黃美惠(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華(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毓(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唐黃雪艷(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黃艷琪(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

陳玫儒(即黃吳怨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複 代 理人 陳世昕律師被 告 謝光明

侯傑晟

侯靜慧侯明進侯美鳳侯美嬌侯美秀

黃志榮黃玲娟

黃桂香黃雅榛呂維文

呂東霖呂雅萍侯王碧玉侯靜媗

侯文程侯銘玹李國禎地政士(即侯俊誠之遺產管理人)

事務所:臺東縣○○市○○○街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侯榮作之訴訟部分,應由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176及178條另定有明文。

(三)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被告侯榮作雖然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10月6日死亡,並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06-521頁所附之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惟經本院通知後,被告被告侯王碧玉、侯靜媗、侯文程及侯銘玹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131-141頁)。故為免本件訴訟程序因長期停止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