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方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4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