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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林○裕訴訟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原 告 林○芳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被 告 林○祥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5,799,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60元,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準備書狀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增加為5,866,991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0,179元,又扣除前已繳納之69,360元,尚應補繳81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