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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O祥非訟代理人 王O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㈠本件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