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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有德即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董事長,因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召開第2屆第3次董監事聯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申請臺東縣政府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113年6月15日第2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臺東縣政府113年9月25日府民禮字第1130215585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2、第37至44、第51至53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第24條,係關於財團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所為修正,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無違背,並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件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