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茂安即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