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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許素玲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彥勲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4,10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聲請人陳報薪資明細未記載聲請人任職公司、亦未蓋公司章,致本院難以確認其真實性,故請聲請人陳報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113年1月至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113年7月15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

五、就聲請人陳報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與其他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部分,請聲請人陳報:

㈠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㈡請說明與聲請人共同扶養其母親之其他扶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表以資佐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聲請時陳報需扶養母親及一名子女外,有無扶養其他如配偶、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需接受扶養?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舉但不限於:學生證、在學證明、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七、若聲請人有接受他人扶養,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八、請聲請人說明本身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以及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