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OO 住臺東縣○○里鄉○○村○○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父許O養、祖母陳O於民國113年3月9日8時15分許報警,聲稱聲請人至醫院身心科就診返家後不願服藥,已多日未睡,且夜間不斷發出噪音聲響、情緒躁動,且有破壞家中物品,言語辱罵許O養、陳O之情形云云,係其二人胡說八道、腦袋不清楚等語,並聲明:停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至3項亦有明示。
三、查聲請人近期情緒不穩定,晚上不睡覺,將垃圾、紙箱、米及發電機放在床上,把家裡所有的電燈都打開,整天用手機大聲播放佛經,威脅將祖父許O養、祖母陳O斷手斷腳,復於113年3月9日上午某時推倒陳O所有之摩托車,揚言要截掉許O養、陳O之手腳,許O養因而報警,經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勝利院區(下稱榮總臺東分院),該院指定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親自診視後,均認聲請人符合嚴重病人,並有傷害他人之虞,有全日住院住療之必要,惟遭聲請人拒絕後,業經送請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有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2日衛部心精審自第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榮總臺東分院113年5月3日北總東醫企自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榮總臺東分院護理部護理紀錄、病程紀錄及臺東縣疑似精神病人護送鑑定及就醫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至176頁),並有本院職權所調取之聲請人親等關聯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及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系統案號:APP0000000、APP000000
0、APP0000000及APP0000000)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是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規定程序相符,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據上揭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情緒起伏、激躁,衝動控制差,睡眠需求少,在家中有怪異行為,莫名推倒家中機車,暴力威脅對其祖父母斷手斷腳,無病識感,拒絕就診治療,急診留關期間說知道蔡英文有發公文來要其出院等語,觀察聲請人有明顯精神症狀干擾,認為自己沒病,同時對同住家人有暴力行為威脅可能,有暴力行為及傾向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足徵上揭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