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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