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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黃亮源訴訟代理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共約9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為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2元【計算式:12元/㎡×90㎡×4%×7年=3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余**之真實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請持本裁定逕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