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陳東勇被 告 王坤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如聲請支付命令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足裁判費。因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以後繫屬,故應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78,756元(計算式:1,500,000+78,756=1,578,75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息(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4月6日 113年3月17日 (347/365) 6% 200,000元×6%×(347/365)年 11,408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2年5月15日 113年3月17日 (308/365) 6% 1,000,000元×6%×(308/365)年 50,630元 3 利息 30萬元 112年4月14日 113年3月17日 (339/365) 6% 300,000元×6%×(339/365)年 16,718元 合計 78,756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