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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被 告 吳采軒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