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江漢織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新生門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為沒有誠意、合理、即時解除合約,且態度惡劣,有失公平比例原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等語,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請求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雖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填載新臺幣(下同)18,304元,惟具體聲明事項究係為何?仍無從特定。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本院將再依原告補正提出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18,30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304元,原告應併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