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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被 告 劉胡紹毅

劉胡靖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清償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