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杜乙宏即鴻翔冷凍企業社被 告 謝孟云即西拉蕊食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1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290,950 2 利息 290,950 113年3月4日 113年4月2日 5 1,192.42 總計 292,1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