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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余金龍被 告 王克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