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滕美英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聰儒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臺東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供役地土地)上之通行面積共約13平方公尺【計算式:8平方公尺(577-8地號土地)+5平方公尺(938地號土地)=13平方公尺】,系爭供役地土地申報地價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元,有系爭供役地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元【計算式:申報地價33元×13平方公尺×4%×7年=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持本裁定逕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供役地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