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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古麗萍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仰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