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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被 告 張石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