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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被 告 田冠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34,3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