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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余菊花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約3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4元,有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附卷為憑,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6元【計算式:84元/㎡×30㎡×4%×7年=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王**等6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