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郭昭巖
郭致顯郭政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郭昭巖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東縣○○市○○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單獨稱系爭建物或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郭昭巖,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計算之,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並條件相仿者為屋齡28年之5層樓商辦用透天厝,總面積為285.25㎡,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24,539.88元(計算式:7,000,000元/285.25㎡=24,539.88元/㎡,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建物總面積為226.64㎡,有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號卷第51頁),據此推估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5,561,718元(計算式:24,539.88元/㎡×226.64㎡=5,561,7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原告郭昭巖於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61,718元。
三、原告郭致顯、郭政鑫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各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61,718元(計算式:5,561,718+1,000,000+1,000,000=7,561,7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