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曾英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燕、綠島監獄作業導師、綠島監獄紙蓮花廠商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