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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5,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