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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被 告 陳仲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6萬4,4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