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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家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