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俊明
李泰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欽凱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均聲明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故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