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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林秀蕾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林俊雄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黃建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