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林O蕾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林O雄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黃建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依附件一、所示於14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被告則應於14日內提出附件二、所示之地籍圖謄本到院,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件一:
本件爭點有以前案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5 號民事判決關於兩造間就系林O丁與林O水間之買賣有無受前案既判力與爭點效之拘束?而被告訴訟代理人黃建銘律師民事答辯㈡狀第2頁(見本院卷第242頁)業已指摘前案判決除將已死亡「饒宋O水」列為被告,另「饒宋O水」與其配偶「饒O蘭」有子女「饒O雲」、「饒O月」、「宋O盡」、「宋O星」,前案亦漏列「饒O雲」、「饒O月」等2人為被告等情,參諸卷附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有關系爭土地登記說明及所檢附原告與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申登資料(見本院卷第183至191頁)並非無據,原告就此尚未表示意見,爰請就此提出準備書狀,如修正爭點亦請於書狀一併敘明。
附件二:
被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即坐落池上鄉OO段814地號與同段815、816地號及OO段797、798地號等5筆土地地籍圖與重測前池上鄉OOO段471-4、471-5、471-6、480-3、480-8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到院。並請查報被告所提出被證5:本院52年訴字第941號刑事判決之出處;併再提出該判決所載「OOO四七一號水田」土地登記謄本(含土地登記舊簿)及歷次異動索引,如無從提出,亦請以書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