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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高天生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及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旺澄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