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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楊阿嬌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被 告 張錢妹訴訟代理人 魏明仁

鄭敦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