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元章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許欽凱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