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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呂映璇訴訟代理人 張秉廉被 告 李錫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業經辯論終結後,茲因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之程序問題,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