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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黃孟禾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被 告 黃俊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復於民國113年7月5日具狀陳稱兩造簽署預約後,其業向原告表明無出售其所有房屋之意願,原告亦表示同意在案,是被告未再與原告簽立買賣本約,自無違約等情,本院審酌被告所述上情,關乎原告之訴有無理由頗切,應有釐清必要,故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