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號原 告 王昶貿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涂榮廷律師被 告 黃嘉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收件字號欄中關於「成地字第0037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成地字第00323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