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王冠斌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光鈞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1,752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3,412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光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光鈞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下而遺產:(一)恆春南門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7,782元。(二)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及臺東縣○○鎮○○里○○街00巷00號建物、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5分之1),依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第1次公開拍賣核定價額為3,290,564元,故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3,298,364元,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即為49,475元,另聲請人管理期間曾代墊管理費用合計3,412元,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函及附件、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墊付費用單據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吳光鈞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吳光鈞之遺產現值,其中不動產部分,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877號卷宗,上開不動產之執行事件於115年1月15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2,109,000元,又被繼承人之存款為7,782元,二者合計為2,116,782元,爰以其遺產現值百分之1.5計算結果為31,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31,752元。另墊付費用3,412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及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