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456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和弘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楊和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4月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