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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張增孝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秀美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秀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街00巷00弄0號)於109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秀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