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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 楊貽亘關 係 人 陳O連

陳O龍陳O成王陳O杯蕭陳O雲侯陳O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陳O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陳O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於民國82年3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3,300元由王陳O葉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陳O葉(年籍資料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民國75年3月11日經其當時配偶王O盛(已於94年死亡)報案失蹤,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受理報案失蹤,列為查尋人口即列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行方不明,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下稱臺東戶政)114年2月6日東臺東戶字第1140000468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臺東縣戶籍登記簿、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表、臺東市公所113年7月10日東市殯字第113002436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1日保普老字第11313046740號函、卑南鄉清查人口對象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2日總處資字第1130018355號函等件《見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114年度民參字第3號卷》及健保、勞保、稅務資訊連結查詢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表(查無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114年4月11日信警防字第1140010898號函(說明欄略以:失蹤人即王陳O葉,迄今尚未尋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14年5月2日健保東醫字第1148700819號書函暨保險對象住診申報明細表與門診申報明細表(查詢期間:084/03/01~114/02/28,均查無相關資料)、保險對象減免有效資料與投保歷史列印表、臺東地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見臺東地檢署114年度交查字第577號卷)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法院前案紀錄表(除本件外,查無資料)、稅務(查無資料)及臺東分局115年1月30日信警防字第1150003590號函(說明欄:失蹤人迄今尚未尋獲)暨失蹤人口資料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蹤不明應屬真實。又本件經本院於114年6月11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後,聲請人亦於同年6月27日登報上開公示催告,期滿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114年6月27日自由時報G2版報紙、本院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115年2月9日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49、63、77、79、83頁)在卷足憑。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王陳O葉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再依上揭失蹤人口資料表所載,警方係於75年3月11日受理失蹤報案,以當日為失蹤日,因本件失蹤人係00年0月00日出生,失蹤時係27歲,計至82年3月11日失蹤屆滿7年,故定82年3月11日下午12時(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對於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本件程序費用即聲請裁判費1,500元及登報費1,800元(以上均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6頁及第61頁)合計3,300元,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命由失蹤人之遺產負擔。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得請求由失蹤人之遺產償還,並得以本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