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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顏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7,090元,惟其中專案補貼款7,475元未據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114年9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619元 10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3,996元 10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