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債 權 人 林美杏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仁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判決債務人應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700元確定在案。現遷讓房屋業於112年7月25日強制執行完畢,債務人未按判決內容給付,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云云,並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行向本院就相同原因事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之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