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文剛(即東台製糖兩合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台製糖兩合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20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兩合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5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台製糖兩合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現有土地41筆中,有道路用地18筆、墓地3筆、公園用地3筆、落海農地3筆、畸零農地2筆、建地5筆,其中,建地有2筆被竊占部分因追查竊占者身份未果,尚難起訴請求返還;另畸零地7筆,或尚待政府徵收、或因土地相關法規未定案而難以變價、墓地被竊占、濫葬及濫葬者身分待查明以利催告其拆遷等困難,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9月20日完結清算在案等情,有前開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從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3月20日止。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