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84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麗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玄字第461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4年12月12日以東院若114司執地字第11840號執行函命債權人就債務人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界並繳納費用,該通知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指界時未派員到場,有送達證書1紙、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14年司執字011840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卑南鄉 煙草間 483 78.39 全部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臺東縣 卑南鄉 明峰 1225 4991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 4818.32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1 11829.6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52-2 11829.6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64 2765.29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67 1116.66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8 臺東縣 卑南鄉 龍過脈 681 3475.3 全部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 卑南鄉忠孝路59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層: 47.29 2層: 51.53 3層: 51.53 合計: 150.35 屋頂突出物:9.9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2 1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 卑南鄉梅園路8號 1層加強磚造 1層: 321.81 合計: 321.81 全部 備考 自用農舍應與基地一併移轉、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