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0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709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郭書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敏即彭月璘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之行為,僅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顯無本法第7條第1項適用,自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係在雲林縣北港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該地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