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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218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玉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如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625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4年10月7日以東院若114司執地字第8218號執行函就如附表債務人之不動產指界與執行,該通知於114年10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屆期未繳納指界費,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14年司執字008218號 財產所有人:許玉成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關山鎮 新福 25 534.30 全部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1 臺東縣○○鎮○○段00地號 -------------- 東庄64之3號 加強磚造、二層,農舍 一層: 67.00 二層: 67.00 屋頂突出物: 8.78 合計: 142.78 全部 備考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