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簡欣瑜、簡雅苓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東原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附帶上訴人於114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8萬646元,及自民事附帶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78萬64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欽
法 官 朱家寬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