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桂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義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經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元(見本院卷第274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