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5號抗 告 人 羅美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潤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方金崙地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